讀者王女士咨詢:我是前年結婚的,婚后一直租房住,直到去年年底,公公婆婆幫我們買了套兩居室,產權證登記是老公的名字。我想了解的是,這套房子是婚后買的,是否屬于我們夫妻共有財產?
回復: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這套房子是王女士老公的個人財產,如果今后婚姻出現問題而離婚,這套房子的產權和王女士無關。
讀者魏先生咨詢:我是南安人,現在名下有套房的產權,要變更到我弟弟的名下,請問要辦理什么手續?提供哪些材料?
回復:通過南安市住建局相關資料可了解到,個人情況下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登記申請書,登記事項詢問記錄單;
?。?)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交驗,提交復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書;
?。?)證明發生變更實事的材料(姓名變更、面積變更等);
?。?)房屋測繪報告(經房管部門審核認可的);
?。?)其他必要材料(委托書、單位介紹信、受托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婚姻證明等)。
魏先生提供上述完整材料后,可到當地的住建部門窗口辦理,需要的費用是住房登記費每套80元,以及10元的辦證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