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房,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您是否仔細查看過,那些“霸氣十足”的格式條款是否讓你很不滿意卻又無能為力。近日,新區工商局就對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此前的檢查中發現一些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條款中只規定購買方的違約責任,而沒有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新區工商局負責人介紹說,在簽訂合同前,開發商先將合同內容填好,有意將購買者的權利用含糊不清的詞語表達,開發商的義務則相對減少。簽訂合同時,消費者只能表示接受,卻無權變更合同的實質內容。更多的購房合同中,普遍存在“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的條款,使得違約條款只能約束消費者。
近日,新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對新區一售樓處檢查時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商品房時統一使用預制格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其補充合同中的多項條款含有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內容,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及時糾正違法內容、主動消除不良影響,新區工商局依法做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并要求企業規范合同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