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去年8月13日實施以來已經一年多,上海市律協昨日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實踐中的問題展開專項研討,資深法官、婚姻家庭法教授以及120余名律師各抒己見,房產房貸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依舊是法律界分歧最大的問題。
父母幫還房貸該歸誰
2003年,姚某與女子瞿某結婚。2009年9月起兩人分居。起訴離婚后,丈夫姚某婚前以60萬元買下的房產成為糾紛的焦點。
這套市價為350萬元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姚某名下,婚后共計償還房貸本金、利息36.5萬余元。其中姚某母親曾在2004年將20萬元劃入兒子用于償還房貸的賬戶,這20萬元引發了兩人之間的爭議。
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購房,婚后其父母幫助歸還貸款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研討會上,上海市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付忠文拋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該案的一審法院認為,房產權歸姚某所有,因為姚某系該房抵押貸款的主貸人,放貸銀行理所當然每月從其名下的銀行賬戶中扣除還貸本息。
但姚某未舉證證明其母在劃款時的意圖是對其一方的贈與,故法院認定該錢款系姚某之母對雙方的贈與,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然而在付忠文看來,一方婚前債務,一般不因婚姻關系的產生及延續而發生改變;父母為子女歸還婚前債務,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何方時,一般應視為對子女的單方贈與,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或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該案中,房產為姚某婚前購買,所欠貸款當然為婚前債務,姚某父母出資為姚某歸還婚前債務,應當視為對姚某的單方贈與。
上海市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會長吳衛義稱,嚴格從司法解釋(二)、(三)上理解,法院判決沒問題,婚后父母幫還貸款的確不能適用。但付忠文的觀點也有道理,“為什么會有兩種觀點出現,大家對于解釋(三)條款廣義、狹義的理解不同而已?!?/P>
房產增值如何分割
婚前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婚后還貸增值的部分如何計算?要不要把利息算進去?判決給予補償有什么依據?房價下跌的話,又如何適用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長期從事民事審判的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長吳薇法官提出,還貸增值的計算方法只是確定補償的一個基礎,還要考慮婚姻的長短、照顧子女、保護婦女權益等綜合因素,在計算方法各有利弊的情況下,合情合理進行適當調整,“這方面的確還有一些爭議,最好高院日后能明確下來?!?/P>
付忠文同樣提到上述問題。他說,夫妻婚后還款及所對應房屋增值價值總和,最好以婚后所還本金占最初購房時房屋總價(購房價格加上稅費)的比例進行計算,這樣才比較公平。
若有一天,房產出現貶值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是,若出現跌價,夫妻應共同承擔,但若女方符合法律規定的需要照顧的情形,可根據該情況多分財產以求平衡。
此書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發行,作者均為參與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資深法官。
而付忠文則認為根據公平原則,若非產權人一方并無法律規定的應當給予照顧的法定情形或酌定情形,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跌價損失。
“解釋(三)出臺后,很多客戶打電話給我們咨詢是否可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比如產權人為防止房屋增值被分割,哄騙配偶借房居住,將房屋租金用于還貸,且將房屋出租和管理事宜委托給專業地方或父母去做,這樣產權人婚后還貸的部分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备吨椅慕ㄗh,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而非一刀切的模式。
夫妻間贈與能否撤銷
司法解釋(三)中有關夫妻間房產贈與的條款也存在分歧。
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允許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
婚姻法中涉及的房產贈與撤銷問題,最大的爭議是夫妻房產的贈與是什么性質,是單純的財產贈與還是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
“判斷是單純的財產贈與,還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存難度,通常夫妻之間很少寫贈與合同。我覺得到底哪些情況是可撤銷的,最好還是要做些梳理?!眳寝狈ü僬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