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業市場上,“北京戶口”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具有莫大的吸引力,亦是部分國企、央企單位招聘時的“王牌”條件。相應地,與北京戶口相關的勞動糾紛也時有發生。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勞動爭議文書顯示,銀河證券一名“90后”前員工吳某璋在獲得北京戶口后不到兩年的時間里離職,被公司追討賠償金(仲裁裁決為16.26萬元)。該員工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無需支付賠償。
在一審被判敗訴后,吳某璋繼續提起二審上訴,稱自己離職的原因是在銀河證券工作壓力太大,導致患嚴重抑郁癥無法正常工作,為保持身心健康選擇離職,沒有騙取京籍戶口的惡意,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希望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面對前員工這樣的訴求,二審法院如何認定?違約金是否有效?來看詳情——
90后分析師落戶后離職
東家追討賠償金
首先來看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情況:
吳某璋于2018年6月入職銀河證券,擔任研究院研究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吳某璋于2019年11月落戶北京,于2021年8月因個人原因離職。
銀河證券主張,吳某璋入職之初申請留學生落戶并辦理戶口進京手續、承諾自其戶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如果未完成此承諾,自愿賠償公司留學生戶口名額損失25萬元,按其實際履行的承諾服務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遞減;現吳某璋未完成上述承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自其落戶之日起計算,按比例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一名工作三年的分析師,薪酬成本和離職成本幾何?銀河證券主張,吳某璋的薪酬成本共計118.19萬元,加上其他公司投入成本及吳某璋離職成本共計271.84萬元,吳某璋需要承擔163.1萬元沉沒成本。
此外,銀河證券表示,公司通過郵件形式多次通知吳某璋支付賠償金,但吳某璋未予履行,并出具勞動合同、承諾書、戶口登記卡、離職申請、個人聲明、郵件截圖、服務器賠償金計算表、工資銀行流水、員工離職損益分析加以證明。
對于銀河證券出具的相關證據,吳建章對承諾書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持有異議,但認可承諾書系其本人簽字;主張雙方對于服務期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因辦理北京戶口約定的違約金應屬無效約定;而有關留學生落戶損失的金額亦無法計算。
公開信息顯示,吳某璋于2018年6月加入銀河證券研究院,曾任銀河證券研究院鋼鐵行業分析師助理,研究包括:鈣鈦礦薄膜太陽能電池研究、電動汽車路面充電的路面材料研究、scm435冷鐓鋼球化退火工藝等。目前,中證協已無法查詢吳某璋的執業信息。
一審法院:戶口具有稀缺性
應依約履行
2022年3月,銀河證券以吳某璋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請求吳某璋支付享受戶口待遇但于服務期離職的賠償金16.41萬元。2022年7月,豐臺仲裁委作出裁決:吳某璋向銀河證券支付賠償金16.26萬元,駁回銀河證券的其他仲裁請求。
此后,吳某璋向一審法院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進京落戶指標屬于社會稀缺資源,吳某璋占用公司戶口指標解決北京戶口后,其辭職行為確實會給銀河證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損失。
一審法院稱,吳某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向銀河證券簽署《承諾書》后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吳某璋于2021年8月因個人原因離職,未完成承諾,銀河證券主張吳某璋按照《承諾書》支付享受戶口待遇但于服務期離職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9月,一審法院作出了與豐臺仲裁委相同的判決,判決吳某璋向銀河證券支付賠償金16.26萬元。
稱“壓力太大”無法工作
沒有騙取京戶惡意
一審判決落地后,吳某璋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吳某璋上訴稱,銀河證券以辦理京籍戶口為條件,強令其違背其自身意愿簽署《承諾書》,一審法院認定《承諾書》系我單方意思表示,屬事實認定錯誤。自己簽署《承諾書》是因銀河證券強制要求所簽,若不簽字,則銀河證券便不協助其辦理落戶事宜,因此被迫只能違反自己的真實意愿在《承諾書》上簽字確認。
而對于離職原因,吳某璋表示是因為工作壓力太大,導致其患嚴重抑郁癥無法正常工作,在醫生再三警示后,出于身體健康考慮,無奈只能選擇離職,并非自身不愿繼續工作,離職原因并非主觀意愿所致,故不存在欺騙戶口的行為。
吳某璋稱,“我在銀河證券工作3年之久,因銀河證券的工作崗位違反勞動法對于工作時間的規定,導致我長時間生活不規律,工作壓力太大,罹患中重度抑郁癥,無法繼續工作,為保持身心健康選擇離職,并沒有騙取京籍戶口的惡意,也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吳某璋還認為,其于2018年6月便入職銀河證券,但因公司的原因導致戶口被延后近一年才得以辦理,即使認定服務期有效,也應當以入職時間點起算服務期,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當自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銀河證券方面則表示,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吳某璋的上訴請求。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吳某璋為辦理本市戶口向用人單位出具《承諾書》,承諾戶口進京5年內不會主動辭職。吳某璋主張銀河證券強令其違背自身意愿簽署《承諾書》,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
另外,吳某璋主張其離職系銀河證券違反勞動法規定,其長期處于加班狀態,患有抑郁癥,無奈辭職,此與其提交的《離職申請》中所載離職原因不符。吳某璋違背向用人單位所做承諾,有違誠信,如因此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二審法院指出,北京市戶口指標數量具有稀缺性是目前客觀情況,為職工解決本市戶口,勢必增加了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成本。吳某璋接受了用人單位的培訓培養,在其經過職場成熟期并取得本市戶口后違背服務期承諾自行離職,其行為勢必給銀河證券造成招聘、培訓、后續補充人力等方面的損失,亦對用人單位人才隊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對用人單位后續引進人才落戶造成不利影響。
二審法院表示,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勞動合同及服務期的履行情況,考慮吳某璋離職原因和時間、社會對進京落戶指標的稀缺性的普遍認知的現狀,判決吳某璋賠償銀河證券損失16.26萬元,并無不當。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離職違約金”是否有效?
第一份工作往往是應屆畢業生從菜鳥新人到業務熟手的轉換平臺,更是員工職場生涯的首個標簽。對于在帝都求職的應屆生上來說,北京戶口當然是重要選擇因素之一。
不過,隨著近年來北京人才引進的不斷收緊,即便是來自各大高校的優秀應屆畢業生來說,北京戶口也算得上是“稀缺資源”。另外,由于戶籍問題無法在勞動合同上體現,公司和新員工往往是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進行承諾。
此前,關于員工與公司之間約定的“離職違約金”效力曾引發多方爭議,尤其是涉及戶口辦理等情況。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3條,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近期,“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發布法官說法稱,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辦理北京戶口并據此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不予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予以賠償。
法官提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應屆畢業生,在初次就業時,有的應屆畢業生將用人單位能夠辦理戶口留京作為硬性指標,甚至為了獲得北京戶口,放棄薪酬更高的工作機會;但如果內心另有算計,僅把可以解決戶口的單位作為跳板,在取得北京戶口之后旋即離職,如此行為實不可取。
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信原則,遵守各項承諾,就業求職均無例外。勞動者如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承諾,亦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