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孩子被猥褻,父母要立即報警
被猥褻的孩子因為年齡小,表達能力有限,加上如果沒有人證物證,是不是很難對侵犯者定罪?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記者采訪了山西鋒鏑律師事務所的成建國律師。
猥褻兒童罪,是指故意對兒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的行為。成建國結合《刑法》第237條規定分析說,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所以,成建國建議,父母一旦發現孩子可能受到猥褻,應該立即報警,及時固定證據。“未成年人如果能夠準確指認嫌疑人,記清楚犯罪地點和案發時間以及自己被觸摸的部位,這都非常有利于定罪。而且,證言距離案發時間越短,可信度就越高。”成建國也提到,如果無法確定刑事責任,孩子又確實受到了傷害,那對于孩子負有監管、保護義務的一方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比如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等。
《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成建國認為,從這種規定模式看,猥褻兒童罪似乎隨附或依從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規定,忽視了猥褻兒童罪自身特點,而且過于簡單,由此導致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出現一些問題,僅僅通過司法難以解決,需要從立法上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