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很難主動作為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三條,“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十二條還規定“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如果房企不能確定自己的住宅項目是否屬于某個學區,就不能貿然宣傳有關學區的內容。
閱海壹號院等小區以閱海小學、閱海中學為宣傳噱頭,讓該樓盤贏得大量購房者的行為是否違反廣告法?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于市民的相關投訴,該局已立案調查,目前正在調查取證階段。同時,這位負責人也表示,市場監管局對戶外廣告有監管的責任,而對房地產商內部發行的彩頁,或在室內打出的廣告條幅則不在監管之列,對于開發商這種打“擦邊球”式的宣傳,市場監管局很難主動作為。所以,近幾年來,該局沒有收到消費者投訴房地產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的案例。
銀川律師郭航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房地產銷售中,廣告和宣傳資料對購房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許多情況下,開發商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承諾的條件較多,但很多廣告中所宣傳的條件并不寫入合同中,但是往往像配套名校等條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房屋的價格和購房者的購房傾向。虛假宣傳致使購房者與其簽訂合同的開發商,實際上是對購房者的利益實施的一種侵權行為。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或退房等。若配套學校的實際情況如購房者所說,那開發商確實存在欺詐行為,業主也完全有權利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 本報記者 申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