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評選程序看,有的學校采取層層評選的辦法,即由備課組、學科組、年級組全體教師舉手投票,匯總結果后,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最后作出決定。如果投票是客觀公正的,那么這種方式也是有合理性的。問題在于,優秀教師不只是一種榮譽,而是摻雜著某些利益訴求。當利益因素摻雜進評選過程時,教師之間的拉票和拆臺現象也就自然出現了,評選結果的客觀公正就會遭到破壞。
不僅如此,在一些學校,層層票選匯總上去的結果得不到公布,決定權實際上操控在校長辦公會少數幾個關鍵人物的手里。某個教師是否優秀,往往是校長、副校長和書記之間搞平衡的結果。在評選程序不透明的情況下,請客送禮,巴結領導等不正之風也就會出現。
我國有1000多萬中小學教師,如果按照學校、地方以及國家級等不同級別分類,優秀教師的總體規模不是一個小數字。筆者認為,應該根據不同性質的學校分類,形成優秀教師國家標準。比如,就基礎教育領域而言,分類制定小學、中學、中職、特殊學校優秀教師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應該把評估權交給與教育行政管理無關的具有專業評價能力的第三方。
例如,在美國,中小學優秀教師由全國專業教學標準委員評估。有資料表明,美國全國專業教學標準委員會制定的美國優秀教師的行業標準主要體現教師個人的基本素質、精湛的專業知識技能、專業態度以及敬業精神等,具體評估過程真實、復雜、開放、嚴格,需要7個月才能完成,以確保評估過程公正和可信。
而我們則把需要基于專業精神的科學評估過程變成了簡單化的票選,變成了教育管理部門的層層推薦。這種情況該改變了!
一線教師對優秀教師評選標準、方式和程序提出質疑,可以促使教育管理者深思“優秀教師的評選標準究竟是什么”“如何科學評估”以及如何作出評估說明的問題。在依法治教和依法辦學的時代,筆者希望有關部門取消投票評選方式,引入專業評價機構,由專業評價機構負責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優秀教師評估標準、專業評估程序和評估說明等制度,評估出真正的優秀教師。
(作者馬得清為基層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