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ü_招聘方案;
?。ǘ┕颊衅笉徫?、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ㄈ彶閼溉藛T資格條件;
?。ㄋ模┛荚?、考察;
?。ㄎ澹w檢;
?。┕緮M聘人員名單;
?。ㄆ撸┯喠⑵赣煤贤?,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ǜ偲干蠉彿桨?;
?。ǘ┰诒締挝还几偲笉徫?、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ㄈ彶楦偲溉藛T資格條件;
?。ㄋ模┛荚u;
?。ㄎ澹┰诒締挝还緮M聘人員名單;
?。┺k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