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4日發布的《教育督導報告發布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指出,專項督導報告應當在督導結束后7日內向社會發布。
《暫行辦法》指出,教育督導報告分為專項督導報告、綜合督導報告和年度督導報告三類。綜合督導報告應當在督導結束后15日內向社會發布,年度督導報告應當在次年1月底前向社會發布。
據介紹,專項督導報告是教育督導機構就《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專項督導后形成的督導報告;綜合督導報告是教育督導機構就《教育督導條例》規定的所有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綜合督導后形成的督導報告;年度督導報告是教育督導機構根據一個年度內實施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的情況,總結形成的督導報告。
《暫行辦法》指出,教育督導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督導過程、督導意見和整改情況。教育督導報告一般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必要時可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
教育部督導辦負責人表示,出臺《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教育督導報告發布工作,推動國家、省、市、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有序開展教育督導活動,為依法依規實施教育督導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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