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
第十二條 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原則上只在普通高等學校范圍內進行。從嚴控制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數量。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
第十三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確定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的博士、碩士和學士三級學位授予單位比例,制訂本地區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規劃,確定立項建設單位,按照立項、建設、評估、驗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設。建設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四條 新增學位授予單位需同時通過單位整體條件及一定數量相應級別學位授權點的授權審核,方可獲批為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同時申請的新增學位授權點審核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審核的基本程序是:
?。ㄒ唬┓闲略霾┦看T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基本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向本地區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報送材料。
?。ǘ┦〖墝W位委員會對申請學校的資格和材料進行核查,將申請材料在本?。▍^、市)教育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ㄈ┦〖墝W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學校進行評議,并在此基礎上召開省級學位委員會會議,研究提出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推薦名單,在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ㄋ模﹪鴦赵簩W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擬新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推薦的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進行評議,專家應在博士學位授權高校校領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以下簡稱“學科評議組”)召集人、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學位教指委”)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范圍內選聘。獲得2/3(含)以上專家同意的確定為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經省級學位委員會推薦的符合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條件的學校,若無重大異議,可直接確定為擬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ㄎ澹﹪鴦赵簩W位委員會將擬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關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鴦赵簩W位委員會審議批準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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