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確立以省級學位委員會為主的審核模式。審核重心逐步下移各地區,各省級學位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學位授權審核工作的規劃、建設和申報指南編制,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托接收單位申請,組織實施新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新增博士學位點的初審,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新增碩士學位點的審核,在此基礎上擇優推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工作的重點轉移到授權審核政策和各類授權審核條件的制定,以及最終授權審核結果的批準。
四是強調授權審核與結構優化、研究生培養和資源配置的銜接,從嚴控制新增學位授予單位數量和增長速度。充分考慮高等教育辦學層次結構,合理確定普通高等學校的博士、碩士和學士三級學位授予單位的比例。對現有研究生培養質量不高、教育資源配置明顯不足、現有學位點師資隊伍支撐有困難的單位,原則上不再接受新增學位授權申請。
五是進一步激發高等學校辦學活力。放權部分學位授予單位開展自主審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學位點,可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探索設置新興交叉學科學位點,為其開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創造良好環境。同時,對這部分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制約措施,要求其學位點審核標準必須高于國家規定的申請基本條件,新增點6年內必須達到相應水平,不能突破質量底線。
六是加大對授權審核的監管處罰力度。適當增加公開環節,加強社會對審核工作的監督。加強授權審核與學位點評估和研究生培養的有效銜接,新增學位點3年后必須接受評估,評估不合格的點5年內不得申請增列,對研究生教育資源投入不足、培養問題較多的單位,將暫停其新增申請。強化權責一致,各單位在獲得授權的同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材料弄虛作假、違反紀律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記者 閆景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