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子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子項目驗收。子項目驗收工作包括自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階段。自驗收由業務單位自行組織,應在信息系統試運行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由教育部網信辦組織,在自驗收完成20個工作日內,由業務單位向教育部網信辦提出驗收申請,同時提交子項目驗收材料。教育部網信辦在收到驗收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子項目的項目驗收。子項目項目驗收通過后方可正式運行。
第三十條子項目延期驗收。對無法按項目執行期完成項目驗收的子項目,業務單位應向教育部網信辦提交項目延期申請。經同意后,業務單位繼續組織子項目實施;延期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一條子項目實施終止。子項目因故無法實施,業務單位應及時總結子項目執行情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清理賬目和資產,編制資金決算及資產清單,形成子項目終止報告,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后,報教育部網信辦、財務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教育部網信辦組織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教育部網信辦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