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取消了一批相關事項證明,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公派留學人員申請延期回國、教師資格證遺失補發等手續中所需的部分證明被取消。
據悉,在境外學歷學位認證中,國外院校成績單不再作為必須材料,并取消以下證明:1.取消轉學分學習經歷證明。2.取消學信網學籍注冊證明材料。3.對申請港澳地區學歷認證的申請人,取消港澳地區出入境記錄證明。4.對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獲取外方證書的申請人,取消合作辦學中方學校開具的學習經歷證明。5.對留學期間在國內有實習經歷的申請人,取消實習證明。6.對俄羅斯及古巴獎學金項目留學人員,取消預科證明及錄取通知書。7.對歐洲部分國家留學的認證申請人,取消留學期間的居留卡及其他留學期間居留證明。
在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期回國手續中,不再需要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存款證明。
另外,在因教師資格證遺失的補發申請中,取消了《教育部關于印發〈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的通知》(教人〔2001〕6號)中規定的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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