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職位表“專業要求”欄中的專業代碼如何理解?
職位的專業及代碼要求是依據教育部頒布的“高職高專、本科以及研究生專業目錄”設置,代碼分二、四、六位,形成依次包含關系。報考人員須依據專業目錄確定本人所學專業歸屬及代碼,具體可參考以下例子:
例1:職位要求本科專業代碼為“0301-法學”的,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指國家承認學歷畢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對應代碼為“030101K-法學”、“030102T-知識產權”、“030103T-監獄學”的均符合該職位的專業要求,而“0302-政治學類”、“030303T-人類學”等則不符合該職位的專業要求。
例2:職位要求本科專業代碼為“030101K-法學”的,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指國家承認學歷畢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對應代碼為“030101K-法學”的符合該職位的專業要求,但“030102T-知識產權”、“030103T-監獄學”則不符合該職位的專業要求。
例3:職位要求研究生專業代碼為“020203-財政學(含:稅收學)”的,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指國家承認學歷畢業證書上注明的專業)對應代碼為“0202-應用經濟學”的,不符合該職位的專業要求。
(十四)報考人員本科學歷的專業名稱不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但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中舊專業代碼及專業名稱的,如何報名?
本次招考的本科專業設置使用教育部2012年發布的專業目錄,同時使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報考人員首先應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中查找相應的專業代碼報考。如所學專業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中找不到,但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中舊專業代碼及專業名稱的,根據表中第四列所列舊專業在第二列對應的新專業目錄中查找對應的新專業及代碼進行報考。具體可參考以下例子:
例1:如報考人員所學專業為“海洋經濟學”,該專業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中找不到,但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找到為舊專業,專業代碼為“020116S”,則按照以上對應原則,可報考專業要求為“020101-經濟學”、“0201-經濟學類”或“02-經濟學”的職位,但不能報考專業要求為“020102-經濟統計學”的職位。
例2:如報考人員所學專業為“電子商務”,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中對應的專業代碼為“120801”,屬于“1208-電子商務類”,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新舊專業對照表》中舊專業的代碼為“110209W”,屬于“1102-工商管理類”,只能報考專業要求為“1208-電子商務類”的職位,不能報考專業要求為“工商管理類”的職位。
(十五)報考人員所學專業在高職高專、本科以及研究生專業目錄找不到一致的專業名稱的,如何報名?
報考人員所學的專業,應與招考職位的專業名稱一致。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未在專業目錄所列的(特別是國(境)外學歷),可選擇目錄中的相近專業報考,但所學專業必修課程須與報考職位要求的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報名時不作專業認定,僅在資格初審時由專門人士根據報考人員提供的下列材料按照最相近的原則判定其專業代碼歸屬:以國內學歷學位報考的,提供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未畢業的提供畢業生推薦表)、所學專業課程成績單(教務處蓋章)及畢業院校設置專業的依據等材料;以國(境)外學歷學位報考的,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和成績單的中文翻譯文件,以及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十六)專業碩士學位考生如何報考?
專業碩士的學位名稱,并非研究生的學科(專業)名稱,相關代碼與《研究生專業目錄》所列的學科門類可作對應,但與一、二級學科(專業)代碼無一一對應關系。專業碩士可參考學位名稱及所學課程,按最相近原則對應《研究生專業目錄》所列的一、二級學科(專業)名稱報考,但須具有相應的學歷證書。
例如,“法律碩士”可以報考研究生專業要求為03-法學或0301-法學類專業的職位,同時須具有職位要求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十七)雙學位的報考人員能否以第二學位的專業報考?
如果報考人員第二學位也取得了符合職位專業要求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可以該畢業證書上的專業報考,但需取得對應專業的學位證書,且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均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
(十八)職位表中規定的其他條件只是對低學歷報考者的要求嗎?
不是。職位表中其他條件欄中規定的條件,如“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不僅是對低學歷報考者的要求,而是對該職位所有報考者的要求。
(十九)“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確定及計算?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如外企、私企、民企)、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已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地(市)以上垂直管理單位中駐縣(市、區、旗)以下機構的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如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寶安管理局、深圳市龍崗區國家稅務局。
在市級以下所屬企事業單位、省屬企事業單位的二級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及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在校期間計算從其入學報到之日起至畢業證頒發時間止;留學歸來人員在校期間計算從其入學報到之日起至國(境)外學位證書頒發時間止。
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基層工作經歷時間的計算,截止至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