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上海交通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上海交通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綜合性、研究型、國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地址為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800號,郵編200240。
第三條 我校本科招生采用上海交通大學校本部(國標碼10248)和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國標碼19248)兩個招生代碼,分別編制計劃和錄取。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除臨床醫學八年制(法語班)、臨床醫學五年制(英語班)外)全部在我校閔行校區就讀,醫學院錄取的學生進入醫學基礎階段后到我校重慶南路校區就讀。
第四條 我校培養的本科生,畢業時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均為上海交通大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我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我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第八條 我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我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我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我校各專業的人才培養需要、考生對我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及各專業(專業組)在上海、浙江的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條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各專業(專業組)在上海、浙江的選考科目要求,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我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