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晉江商人賴金土提著28萬元現金,徒步走進地震災區農村,挨家挨戶給最困難的群眾發放現金,從幾百到幾千元不等,夜宿農村,5天內發放愛心款6萬多元(5月31日《海峽都市報》)。
賴金土的故事在四川災區農村流傳著,并且獲得了互聯網上的大多數支持,但同時也被揣度和質疑著——有網友認為這是對慈善機構“信任危機”的影射,“相信賴金土本人也是因為怕自己的錢不能真正給那些需要的人才這樣做”,甚至成為網友留言中的主流觀點;更有甚者,懷疑這是一次商業公關。
在我看來,這些揣度和質疑不免主觀?;赝?0天舉國上下和衷共濟抗震救災,我們必須承認抗災面前的民間力量是愛無定勢善無定法的。
民間慈善有定律,即扶危濟困,雪中送炭,力求有限的善款能夠發揮足夠的作用。但民間慈善與政府組織、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機構不同,它往往不具有長期的計劃性,具體到慈善方式上,多體現為“就事論事”和“一事一議”。應該說,在此次抗震救災中,民間慈善力量凸顯出了愛無定勢善無定法的恢弘與龐大。從這個角度看,賴金土攜28萬元現金深入災區自己尋找捐助對象,本質上應該是愛無定勢善無定法的延續和豐富,怎樣籌措善款、怎樣發放善款,是賴金土的個人選擇。購買物資直送災區與有組織的救災物資質量、民間資本直接災后重建與有組織的建設質量以及賴金土親自發放善款與慈善機構“信任危機”,都沒有必然關聯與影射,不過是善款擁有者的自由選擇而已。至于商業公關,更是無稽之談,28萬元現金并非賴金土一人所有,也非晉江一地所籌,為誰公關、為哪個品牌公關?
應該說,賴金土親自發放善款與慈善機構并行不悖,一個是民間自發的,一個是慈善組織的;前者要遵循公民善意與公民責任的規則,后者要遵循相關法規制度;前者要接受社會倫理道德的評判,后者要接受有組織的監督審計,二者各承其責各受規范,不必強牽在一起揣度。相反,民間慈善的愛無定勢善無定法,一定程度上補充著“體制內”的慈善機構的組織行動,共同豐富著社會慈善體系,推動社會慈善的進步,給我們以戰勝災難的更大信心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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