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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欲上公交時倒地死亡 公交方未救助被判負15%責

    核心提示: 77歲的老人手扶公交車門正準備上車時,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腦勺流血。公交車司機見狀未立即救助,廈門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公交公司應承擔15%責任,賠償20386.5元。

    N本報記者 江榮義 通訊員 戴建平

      本網訊 77歲的老人手扶公交車門正準備上車時,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腦勺流血。公交車司機見狀未立即救助,而是駕車離去。待120趕到現場時,老人已經死亡。為此,老人家屬將廈門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85910元。近日,廈門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公交公司應承擔15%責任,賠償20386.5元。

    事件:

    老人欲上車時倒地
    公交司機駕車離去


      54歲的王女士稱,2009年9月22日下午近5時,她的父親王老先生在思明區大同路路口公交車站準備乘坐廈門公交公司的4路公交車。當時,公交進站后打開車門,候車乘客依次上車,當排在最后的王老先生扶著車門正準備上車時,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腦勺流血。司機李某見狀,馬上與公交上其他乘客交談,證明車輛未碰到王老先生后,隨即駕車離去。

      路人見狀馬上撥打120求助并報警。當日下午5時,經廈門市醫療急救中心現場確認,王老先生當場死亡。廈門市鷺江派出所經查明后,認定王老先生系意外死亡。

      為此,王女士認為,公交公司沒有盡到對乘客安全注意的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在王老先生仰面垂直倒地的情況下沒有立即救助,而是駕車離去,導致王老先生死亡,對此,公交公司具有過錯。老人家屬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喪葬費161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賠償金119740元,共計185910元。

      廈門公交公司認為,王老先生是因其自身原因摔倒致死的。由于他是在準備上車但尚未上車之前就倒地,所以他并未與公交公司建立運輸合同關系,公交公司不負有保障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故公交公司沒有過錯。

    法院:

    公交方未立即救助
    違反先合同義務


      思明法院認為,當公交車途經公交??空就\?,并打開車門讓不特定的候車乘客上車時,意味著向不特定的候車乘客發出乘車要約。候車乘客上車或準備上車就是對要約人要約的承諾,司機停穩車并打開車門和王老先生準備上車的過程就是雙方基于信賴關系而作出締結運輸合同的準備過程。此時作為承運方的公交公司產生了先合同義務,即應給準備上車的王老先生的人身、財產以更高的注意和保護義務。對扶著車門準備上車的過程中突然倒地的王老先生,司機應立即對其實施救助義務。但司機李某卻選擇駕車離開現場,使王老先生失去獲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時機。這種行為違反先合同義務,構成締約過失,故公交公司對王老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15%的責任——賠償20386.5元。

      而案發時,王老先生已年滿77周歲,且身體虛弱。但他出行卻沒有親友陪同,且當他扶著車門正準備上車時,公交已經停穩,他仰面垂直倒地系自身原因所致,故王老先生對其自身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即85%的責任。

      思明法院一審判決后,王女士不服上訴。近日,廈門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思明法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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