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昨日,記者從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廈門將提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每人每月增發傷殘津貼,最高的達到290元。
此次提高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職工包括,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已計發待遇的工傷職工,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等。調整標準和幅度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發傷殘津貼分別為:290元、270元、255元、240元。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此規定增發后,傷殘津貼仍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計發。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調整規定而調整,調整幅度低于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每月撫恤金增加額根據供養對象按如下調整:配偶每月增發130元;其他親屬每月增發9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增幅基礎上再增加10%。在生活護理費方面,以上年度(2010)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357元)作為待遇計發基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的百分數計發生活護理費。
2011年之前發生工傷,在2011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計發后,再按該規定進行調整。以上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計發。經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用人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幅度參照執行。
待遇調整計發時間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今年前6月的工傷保險待遇將會在6月底前發放到位。調整后,一級傷殘,如植物人、高位截癱等,每人每月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合并計算將達到4000元以上。(本網記者 鄭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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