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未婚、結婚、離婚、未再婚等)公證
婚姻狀況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未婚、結婚、離婚狀況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如何辦理婚姻情況公證?婚姻公證指南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公證程序規則》;
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申請人,開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請人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2)該婚姻狀況工證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3)申請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下列申報材料的規定。
申報材料
1.辦理未婚公證應提交:
?、派暾埲说纳矸葑C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銷戶口的,還要提交護照;已出境并注銷戶口的,應提交護照、原戶籍所在地及最后離境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扑诠ぷ鲉挝换蚩h(市、區)、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有關婚姻狀況證明;
2.辦理結婚公證應提交:
?、拍信p方的《結婚證》、《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扑诠ぷ鲉挝换蚩h(市、區)、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有關婚姻狀況證明;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公民的須提交通行證、回鄉證或外國照;
?、悄信p方合影或單人照片;
3.辦理離婚公證應提交:
?、派暾埲说摹稇艨诒尽?、《居民身份證》;
?、扑诠ぷ鲉挝换蚩h(市、區)、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有關婚姻狀況證明;
?、侨嗣穹ㄔ夯蚧橐龅怯洐C關出具的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離婚證書;
4.辦理未再婚公證應提交:
?、呸k理離婚未再婚的,應提交第1項和第3項所列的各項材料;
?、妻k理喪偶未再婚的,應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第1項所列各項材料;
5.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6.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證件、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供合法、真實、充分的證明材料;
2.公證處經審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申請人,開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證員與當事人進行談話并認真制作談話筆錄;
4.公證處按照《公證程序規則》進行審查,認為必要的由公證員親自進行調查;
5.經公證員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婚姻狀況公證,予以批準出證。
辦理時限
承諾時間15工作日,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需要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
收費標準 閩價〔1998〕費字362號
受理部門 全省各公證處
聯系方式 全省各公證處咨詢電話
聯 系 人 彭鳳玉
監督投訴 0591-83770267
查詢泉州地區公證處請戳:泉州地區公證處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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