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因感情不和,結婚3年多的阿斌和阿霞鬧上法庭要離婚。然而,兩人婚后購買的房產,成了財產分割的難題。買房時,阿斌的父母付了首付,并且將該房產登記在阿斌名下;可買房后,女方阿霞也支付了部分按揭。如此,這棟房產該怎么分呢?
近日,豐澤法院對此作出調解,阿斌享有房產產權,但需支付阿霞部分經濟賠償。
阿斌和阿霞都是泉州本地人,2006年大學畢業后,經人介紹認識,次年初登記結婚?;楹?,兩人在泉州市區相中一套房產,為減輕兒子負擔,阿斌的父母替他們交了首付,阿斌和阿霞兩人共同繳納了兩年按揭,之后,阿斌父母將剩余款項全部交齊。
婚后,阿斌和阿霞生活并不樂觀:阿霞經常埋怨阿斌性格懶散;而阿斌則抱怨阿霞不夠孝順,處理不好與公婆之間的關系。3年來,夫妻之間經常爭吵。今年4月,兩人經過3個月分居后,阿斌提出離婚,并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
婚后所購房產該如何分割成了兩人辦理離婚的焦點。豐澤法院審查認為,該處房產為雙方婚后購買,主要由男方父母出資,并登記在男方名下。
法院調解認為,本案中,當事人的訴爭房產,應視為阿斌父母對阿斌本人的贈與,離婚后,阿斌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阿霞對該處房產不享有所有權,但買房時也支付了部分按揭,所以,阿斌有責任賠償阿霞部分損失。
最終,兩人達成協議,約定阿斌享有該處房產產權,但需一次性支付給阿霞經濟賠償20萬元。
□釋法
一方父母出資登記一方名下的,算作夫妻一方財產
在婚姻法新解實行前,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這樣情形下,算是父母對兒子和兒媳共同的贈與,因被視作夫妻婚內共同財產。不過,在8月13日婚姻法新解釋施行后,這一判定情形被改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敝鲗徣藛T介紹。(本網記者 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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