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自首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涉嫌販賣淫穢制品的陳某偉,在湖南老家想著自首,但千里迢迢的,要是路上被公安抓了,還算自首嗎?
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她,幾次談下來,鯉城公安臨江派出所所長決定專程前去帶人。而根據這次《關于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聯合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只要經辦單位能證實其主動投案意向的,都視為自動投案。
昨日,有三名在逃人員前往臨江派出所主動投案。目前,三人都被辦理了取保候審。
案例 1 擔心被抓 她叫所長去接人
2006年4月起,湖南人陳某偉販賣淫穢制品,數量較大,已涉嫌犯罪,成了刑拘在逃人員。
案發后,陳某偉逃回湖南老家,其丈夫和妹妹還在泉州打工。警方多次找他們溝通,多次規勸下,陳某偉仍然將信將疑。她擔心,萬一在自首的途中,被其他公安機關抓到,就沒辦法自首了。最后她提出,須由丈夫和泉州的警察去接她。為此,臨江派出所所長王亞榕和陳某偉丈夫,專程驅車前往湖南。
說法 證實有意向的算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另外,如果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據了解,在逃人員人在異地,通過書信、傳真甚至電話方式,表明要主動投案的,即使在途中被公安機關抓到,只要經辦單位能證實其主動投案意向的,也視為自動投案。另外,發案在泉州,若選擇在異地公安機關投案的,也一樣適用政策。
案例 2 傷人出逃 辛苦打工攢錢
19歲的張某鑫,稚氣未脫,在其父親陪伴下從廣東回泉州投案。2009年7月,因糾紛,張某鑫伙同他人將陳某坤打成輕傷。事發兩三天后,張某鑫逃至廣東。
家住晉江池店的張某鑫,家庭條件一般,初中讀完就輟學打工。民警了解到,張某鑫逃跑另一個原因是,家里無法承擔受害者的醫藥費。在廣東兩年,張某鑫當倉庫管理員,工作很累,一個月只有1400元,但他省吃儉用,兩年往家里寄了7000元。警方多次到他家里做工作,讓家屬規勸他自首。昨日早上,他終于前來投案。
說法 能成功調解或免刑
今年8月,由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泉州市公安局發布《通告》的第五條規定,“因民事糾紛、過失行為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后,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退贓或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判處緩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經辦民警稱,張某鑫因糾紛而打架,致受害者輕傷,適合調解,如果調解成功,他或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 3 逃亡中遇車禍 才知逃亡不是路
坐在審訊室里的江西人郭某水,一臉黝黑,很難想象他今年才34歲。他額頭上,可見今年初遇車禍留下的疤。
“醒來就在醫院了,算是撿了一條命”,郭某水說,車禍致顱骨粉碎性骨折,先后經歷兩次手術,還植入鋼板。
2009年,郭某水在泉州市區溫陵路長城賓館涉嫌組織賣淫,被臨江派出所列為網上在逃人員。這兩年時間,他逃往浙江、廣東等地,今年年初回家過春節卻出了車禍。他說車禍后思想有了轉變,明白早晚要投案自首,否則有家不能回。
說法 “優惠”政策繼續放寬
《通告》第一條,“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內,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含5年)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已退清贓款,且不屬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P>
郭某水涉嫌組織賣淫罪,法定最高刑超過5年。記者了解到,目前對于取保候審的條件有所放寬,最高刑在10年以下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也予以取保候審。(本網記者 陳邵珣 通訊員 蔡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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