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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一齷齪男子沖動難耐在書城 對著女孩自慰(圖)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8月30日訊(本網記者 彭建文 見習記者 黃啟鵬 通訊員 康志福)

    時間:前日下午5時

    地點:泉州書城

    轄區:鯉城開元派出所

    在開元派出所里,摩的工宮某偉(34歲,湖北人)一直在懺悔,悔不該在錯誤的地方做了錯誤的事,并央求警方從寬處理。

    前日,宮某偉在泉州市區中山公園的泉州書城,做了一件齷齪的事。當日下午,載客近一天的他,躲進書城里納涼。剛進去,看到少兒區有好多穿著花花綠綠的漂亮小女孩,他頓時一陣燥熱,沖動難耐,腦子里想的都是跟女人親熱的場面。于是,宮某偉走到一旁偏僻的書架后,拉開褲子拉鏈,狂亂自慰。自覺丟人的他用另一只手從書架上抽取一本書,假裝看書。

    這一幕,偏偏被帶兒子來書城看書的黃女士瞧見。當時,兒子在玩滑梯,黃女士站在旁邊的休息區。她偶然發現一名男子(宮某偉)站在書架后面,“他褲子拉鏈開著,感覺怪異,就多注意他兩下”。令她吃驚的是,這位手拿書本的男子,眼睛并沒盯書,而是四處張望。

    黃女士的愛人吳先生,剛好是書城的保安隊長。接到黃女士的電話后,吳先生帶領其他保安,趕到少兒區,遠遠看到這名男子仍躲在書架后面,正在自慰。隨后,宮某偉被抓,并被帶進開元派出所。接受訊問時,宮某偉向民警訴苦稱,他與妻子吵架一年多了,雙方關系不好,妻子不愿跟他行房,導致他內心很壓抑。

    目前,宮某偉因涉嫌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被開元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5日。

    □相關鏈接

    2006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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