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繼架空層產權糾紛(詳見本報此前報道)之后,泉州市區泉秀街時代華庭小區,3000多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的使用權再引糾紛。
昨日上午,在時代華庭小區的地下停車場,業主與物管人員發生爭執。物管人員稱,他們是替開發商辦事,來接管車位,業主則認為“開發商無使用權”,不允許這些人接管。雙方對峙近1小時后,泉秀街道辦事處和泉秀派出所介入協調,才平息了混亂的場面,但真正的矛盾卻尚未解決。
引發爭端的地下停車場
據了解,雙方爭執的是時代華庭小區地下停車場,面積約為3200平方米。小區業委會主任老詹反映,他們交房至今,停車場一直由業主自主使用,除了按月交物業管理費,從未另外繳納過停車費。
開發商五洲集團法務副總監譚俊,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時代華庭小區交房時,地下停車場并未計入公攤范圍,且開發商已經取得使用權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地下停車場的使用權理應歸開發商所有”。
“業主才是停車場的投資者,有使用權?!崩险舱f,雖然開發商已經取得了使用權證,但這并不能證明開發商對此就有處置權。老詹認為,小區業主買的是期房,當時預繳的購房款中,已經包含了地下停車場的建設成本。
業主交房時是否分攤了停車場的建設成本?究竟誰才擁有使用權?福建聯合信實(泉州)律師事務所廖逸律師認為,地下停車場應被看作小區的配套設施之一,若該停車場已經計入小區開發成本,那么,開發商在售房時,已通過房價將這部分成本收回,在這種情況下,停車場的使用權就應歸業主所有,反之則歸開發商。(本網記者 韓影 謝向明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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