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平方架空層產權之爭”追蹤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泉州市區時代華庭小區,違建的架空層獲規劃部門審批。隨后,開發商將架空層用途變更為停車場,規劃再次獲批,開發商隨后取得其產權。業主則提出,架空層屬公共用地,產權歸全體業主(詳見本網昨日A5版報道)。
昨日,一些政協委員和司法界人士,對該小區架空層產權之爭,提出三點質疑。
分別是,增建的架空層,是否使小區原規劃容積率超標;開發商當初違建是否被處罰;開發商將架空層變為停車場時,相關規劃部門等是否走了法定程序。
就這三個問題,規劃部門未做出明確回應。相關負責人稱,“待事實調查清楚,才能向業主和讀者做出答復”。
增架空層 會否使容積率超標?
開發商福建五洲集團有限公司,于2009年取得時代華庭小區架空層產權。這一房產證,一些小區業主并不認可。
業主認為,按起初的規劃,架空層高2.1米(低于2.2米,按規定不計入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應屬業主共同所有。規劃部門則稱,該項目的兩份留底圖紙都顯示,架空層高為3.1米,列入建筑總面積。而業主當日測量,架空層層高也的確超過2.2米。
對于架空層的權屬界定,福建聯合信實(泉州)律師事務所廖逸律師認為,決定架空層產權歸屬的關鍵,不在于架空層的高度,而在于小區交房時,是否將這部分面積列入建筑總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廖律師分析,若業主出示的規劃圖合法,其層高低于2.2米,便意味著按最初規劃,其不會計入建筑總面積,開發商無權獲得架空層產權。
“但若規劃部門說法屬實,層高高于2.2米,其中仍存在疑問?!绷温蓭煼治?,開發商違背最初的規劃許可,建成3.1米高的架空層,則計入容積率,這就可能擠占業主的公共空間,還使整個工程超出規劃的容積率。
問題是,時代華庭項目最初獲批時,規劃容積率是多少?違建的架空層列入建筑總面積后,是否會造成容積率超標?對此,規劃部門稱,“暫不清楚,需要進一步調查,再給答復”。
違背規劃 是否按規定被罰?
前日,規劃部門稱,雖然這一架空層違背規劃,屬違建;但由于業主已入住,“出于人性化考慮予以審批”。
豐澤區政協委員、福建溫陵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肖志云,以及福建聯合信實(泉州)律師事務所廖律師,對這一解釋表示質疑。
他們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針對時代華庭開發商的違建行為,規劃部門是否做出過相應的處罰?昨日,記者采訪時,開發商對此諱莫如深,規劃部門未給出明確答復。
規劃變更 其程序是否合法?
對于這一架空層,再次獲批成停車場,開發商在其改變用途時,是否獲得業主同意?
據了解,2008年,開發商將規劃圖中架空層的用途更改為“停車場”,并得到規劃部門審批,隨后開發商取得產權。業委會主任老詹則說,改作停車場,既無公示,也沒有舉行聽證,大部分業主毫不知情;為此,部分業主還曾到規劃部門反映。
對此,泉州市中級法院一位資深民庭法官介紹,該小區交房4年后,開發商才將架空層改作停車場,應視為對規劃圖的變更行為。
該法官介紹,按照相關規定,開發商變更架空層用途,應取得業主同意;審批前,規劃部門也應當取得利害關系人的許可,即在接到開發商相關申請后,應在小區內公示,告知業主有權利提出異議,或申請召開聽證會。
而對這一規劃變更的審批,規劃方面是否該走這一法定程序?
昨日,記者先后聯系泉州市城鄉規劃局及豐澤分局的兩位相關負責人,他們均未對此做出回答。他們都表示,時代華庭小區糾紛由來已久,其間,規劃部門相關領導又頻繁變動,“具體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查”。(本網記者 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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