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昨天,晉江法院一審以犯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貴州人王某和劉某兩人有期徒刑6年6個月和5年,并處相應罰金;判處介紹人王某碧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
吳某(已判刑)和姜某同在晉江池店一磚廠打工,平日里,兩人稱兄道弟。兩家住對門,吳某對姜某的兒子東東(化名,今年6歲)很疼愛,經常帶他出去玩,還給他買好吃的。
2007年5月,聽說拐賣一個兒童可以賺好幾萬元,吳某很心動。當年5月26日中午,經預謀后,由吳某以帶孩子出去玩為由,抱走東東。經王某碧介紹,王、劉、吳三人將東東以2萬元賣給南安的洪某。后來,吳某、劉某、王某因案發被抓。今年年初,劉某帶民警到南安解救出被拐孩子。(本網記者 林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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