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對《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做出解釋,表示不再要求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每個)商品或其包裝上粘貼價格標簽,但要分門別類明碼標價。
日前,河南鄭州幾家大型超市因為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上粘貼價格標簽,被河南省物價部門處罰,河南多家大型超市遂向國家發改委提出意見。昨天國家發改委即對此事作出回應,不再要求超市在每件商品上粘貼價格標簽。
國家發改委表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來的手工收費改為電腦按商品信息條碼計費,因此原來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可以不再要求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商品或其包裝上粘貼價格標簽。
但是在商品陳列柜(架)處,經營者應當區分商品種類,按照相關規定標明價碼,同時采用條形碼、電腦查詢、電子顯示屏等靈活便捷的方式明碼標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
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處罰。(記者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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